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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邱筠庭
邱素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邱東源
邱裕峰
邱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7,653元(起訴狀附表編號1-9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乘以被告之權利範圍再加計損害賠償金625,717×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432元,扣除調解聲請費 1,000元,原告應繳納146,4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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