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重訴,204,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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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李慶和
李海水
李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97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9,424元。

原告已繳5,000元,尚欠244,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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