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重訴,209,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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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黃永昌
被 告 林仲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2,4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8,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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