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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被 告 杜玉凌
被 告 葉清燐
被 告 林良鴻
被 告 王志銘
被 告 葉重男即葉佳璋
被 告 陳義典
被 告 陳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6,859元,應繳裁判費301,696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300,6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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