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重訴,224,2012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林總淵
被 告 郭玫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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