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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莊永尾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莊永寧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2,94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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