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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葉吉速
訴訟代理人 葉晟杰
林姿瑩律師
陳廷瑋律師
李宗貴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銘邦
被 告 協鑫皮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俊宏
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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