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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吳燕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瑞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5,3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130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85,447元外,尚應補繳1,6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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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依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 │
│ │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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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724之1地號土地│11,800元136.27平方公尺1331/2626=815,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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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726地號土地 │11,796元101.10平方公尺1331/2626=604,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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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727地號土地 │11,644元169.26平方公尺1331/2626=998,9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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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段731地號土地 │11,562元1071.11平方公尺1331/2626=6,276,9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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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8,695,3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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