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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紀允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允村間請求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 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187,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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