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全
代 理 人 鄭如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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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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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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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100年9月6日 │588,153元 │CD0000000 │ │
│ │司蔡博全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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