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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邱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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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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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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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添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100年8月15日 │27,000元 │NA0000000 │ │
│ │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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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何玉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0年8月26日 │27,500元 │EP0000000 │ │
│ │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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