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樓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謝素貞 │台南市○○區○○路│100年7月5日 │60,000元 │W0000000 │ │
│ │ │郵局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