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除,287,2012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李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2月3日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1年8月3日後3個月內之101年8月7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林金鳳│京城商業銀行│ 100年12月15日│ 40,425元 │ 0000000  │
│      │西港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