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除,36,2012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鄭貴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0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股票│1   │9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