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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黃振明
代 理 人 黃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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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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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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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3月5日 │13,320元│BF0000000 │
│ │ │行海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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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17日│12,646元│BF0000000 │
│ │ │行海東分行│ │ │ │
├──┼───┼─────┼──────┼────┼─────┤
│003 │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17日│25,927元│BF0000000 │
│ │ │行海東分行│ │ │ │
├──┼───┼─────┼──────┼────┼─────┤
│004 │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17日│23,625元│BF0000000 │
│ │ │行海東分行│ │ │ │
├──┼───┼─────┼──────┼────┼─────┤
│005 │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3月5日 │48,450元│BF0000000 │
│ │ │行海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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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17日│170,861 │BF0000000 │
│ │ │行海東分行│ │元 │ │
├──┼───┼─────┼──────┼────┼─────┤
│007 │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5日 │13,650元│BF0000000 │
│ │ │行海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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