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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邱峻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3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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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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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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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羅省元│第一商業銀│100年11月30日 │56,100元│0000000 │
│ │ │行運河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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