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賴永豪
代 理 人 吳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8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5號│
├──┬───┬──────┬──────┬─────┬────┤
│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何枝子│95年9月10日 │96年1月10日 │500,000元 │739114 │
├──┼───┼──────┼──────┼─────┼────┤
│002 │何枝子│95年9月10日 │96年1月20日 │260,000元 │739116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