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李俊賢
代 理 人 高宛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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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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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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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478-1 │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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