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2,司促,1116,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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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楊華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②肆仟叁佰肆拾捌元③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七點八五②十八點八五③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華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06日止累計257,966元正未給付,其中239,231元為消費款;

18,061元為循環利息;

6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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