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2,訴,1431,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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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敏虹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4,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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