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2,簡上,233,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陳映蓉
被上訴 人 魏屹君
吳素卿即吳黃碷之繼承人
吳明昌即吳黃碷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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