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原 告 陳威廷
陳貞吟
陳光燦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被 告 李佳興
王振芬
張瑞源
陳文政
朱燕卿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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