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296,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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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浚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浚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6日103年度訴字第12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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