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432,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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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淳郁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0,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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