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林賜安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被 告 林清淵
輔 助 人 林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於103年間之精神狀態是否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