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765,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5號
原 告 林富蜜
林富香
林富美
林富真
林秋輝
林貴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龍昌律師
被 告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