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王長華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呂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第二、三階段工區挖運填方處理費」「餘方處理費」,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被證40(即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01年2月10日臺史博行字第1013000265號函),原告後續改善完成回覆被告之函文資料。
三、兩造請陳報關於被證3所示各次驗收缺失及缺失改善,有無如被證40之通知函文?如有,應於10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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