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872,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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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告 謝金龍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信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主張依民國103年12月23日所提之聲明狀及附圖為分割方案,並同意土地上建物均由被告取得,惟原告所提出之附圖上所示之建物坐落範圍、面積與地政機關103年9月30日所檢送之建物現況測量圖明顯不同,請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依實際現況圖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及分割方案圖,俾由本院檢送地政機關製作分割方案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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