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944,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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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吳玉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華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44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元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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