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葉添松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葉楊秀美
葉弘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㈡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二編號B部分(面積984.1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㈡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0.88平方公尺)、同段764地號土地如附圖二編號B部分(面積984.17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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