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原 告 孫逸仁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宗賢律師
張家慶
被 告 黃麗美
蘇江泉
黃月會
林賢
高秀月
王福生
黃金塗
林雅音
謝幸君
方葉明珠
施巽文
葉宗益
葉靜怡
吳何月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被 告 鄭玉伶
郭楊秀鳳
參 加 人 蔡榮桐
蔡榮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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