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國,26,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6號
原 告 陳金生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相忠
訴訟代理人 蔡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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