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129,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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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陳天印
陳史佳市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英等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下同)83,3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17,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然上訴人陳天印、陳史佳市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具狀減縮上訴之範圍為:「一、原審判決有關後載二項部分廢棄。
二、請判決原審判決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陳天印就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確認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訴駁回。
三、請判決原審判決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陳史佳市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之訴駁回。」
則上訴人陳天印、陳史佳市減縮上訴範圍後,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2,880,000元、4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44,268元、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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