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473,2015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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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進通、林瑞乾及林三進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萬2,7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萬1,5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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