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737,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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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訴人 吳順發
上訴人 林朝來
以上上訴人與林麗水等七人間因13年度訴字第1737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91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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