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訴,1806,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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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楊婉華
許芸芸
李楚葳
鄭伊妏
被 上訴人 廖文紳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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