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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雅青(兼莊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莊文華(兼莊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莊惠蓉(兼莊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莊進雄(兼莊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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