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3,重訴,275,201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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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陳宏達即台南市私立永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俐君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75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3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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