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勞訴,51,2016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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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黃照化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被 告 洪啟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林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若對原告民事辯論意旨⑶狀有爭執,應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提出書狀陳明具體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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