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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凉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6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21,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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