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730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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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奕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①貳仟零柒拾伍元②貳仟柒佰伍拾捌元③壹萬叁仟零貳拾叁元④叁拾貳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四點七九②十三點二九③十三點七九④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方奕勛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4元及費用10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方奕勛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79元及費用6222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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