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733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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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瑞斌
債 務 人 王寶金
債 務 人 張水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王寶金邀張水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5年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整,並訂「房屋修繕貸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等自90年6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新臺幣1,377,177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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