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825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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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呂三元
債 務 人 黃吳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柒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黃吳惠香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14日書立MONEY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6,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101年08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5,460元正。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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