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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39號
債 權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淑惠律師即連正雄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連正雄生前對其負有債務,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由,對其遺產管理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而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81號民事裁定,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連正雄之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其事務所係設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2」,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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