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5255,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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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
債 權 人 陳俊榮
債 務 人 王泳清即王春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之解釋方法。

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

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故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

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其到期日原記載民國「96年1月30日」,後改寫為「97年1月30日」,然未於改寫處簽名,依前開說明,此改寫不生效力;

又改寫前之到期日,係早於發票日96年10月14日,依前開說明,此本票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

而據聲請人陳報,其已於97年1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此提示日即為到期日。

是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雖視為未載到期日,惟就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及利息起算日之認定並無影響,應予准許。

㈡附表所示編號3、編號12本票之到期日原記載為「97年2月30日」,惟2月並無30日,依一般交易觀念或社會習慣,應合理解釋此到期日記載係指2月之最後一日,即應以97年2月29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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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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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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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6年12月30日│CH47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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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7年1月30日 │CH47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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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7年2月29日 │CH47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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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7年3月30日 │CH47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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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7年4月30日 │CH47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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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7年5月30日 │CH47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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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7年6月30日 │CH47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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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7年7月30日 │CH47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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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6年10月14日│50,000元  │97年8月30日 │CH47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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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6年11月30日│150,000元 │96年12月30日│CH3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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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1月30日 │CH3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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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2月29日 │CH3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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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3月30日 │CH3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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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4月30日 │CH3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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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5月30日 │CH3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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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6月30日 │CH3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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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7月30日 │CH3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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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8月30日 │CH3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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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96年11月30日│280,000元 │97年9月30日 │CH3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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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96年11月30日│113,300元 │97年10月30日│CH3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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