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司,4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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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綱田
上列聲請人呈報長盟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79條、第83條第1項及第8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再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 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足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長盟營造有限公司業經撤銷登記在案,為處理公司所遺相關事務,爰呈報為長盟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長盟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檢具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報紙等,經本院 104年3月27日以南院崑民郡104年度司司字第48號通知命其於文到 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4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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