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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陳易裕
陳惠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次按,除民法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易裕、第三人陳劉彩鑾為擔保其等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7月28日起至116年7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易裕與陳劉彩鑾於90年10月25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10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上開借款自103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欠本金2,566,6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陳劉彩鑾已於102年6月28日死亡,相對人陳惠澤為其繼承人,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依前開說明,相對人陳惠澤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陳劉彩鑾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聲請人自得對其行使抵押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短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陳易裕、陳惠澤及第三人陳綉紋、陳易詳(前開二人均係陳劉彩鑾之繼承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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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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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臺南市│ 佳里區 │ 佳里段 │1008-2 │建│70.00 │全部 │
│001 ├───┴────┴────┴────┴─┴────┴────┤
│ │所有權人:陳易裕 │
├──┼───┬────┬────┬────┬─┬────┬────┤
│ │臺南市│ 佳里區 │ 佳里段 │1022-7 │建│3.00 │6分之1 │
│002 ├───┴────┴────┴────┴─┴────┴────┤
│ │所有權人:陳易裕 │
├──┼───┬────┬────┬────┬─┬────┬────┤
│ │臺南市│ 佳里區 │ 佳里段 │1022-8 │建│2.00 │6分之1 │
│003 ├───┴────┴────┴────┴─┴────┴────┤
│ │所有權人:陳易裕 │
├──┼───┬────┬────┬────┬─┬────┬────┤
│ │臺南市│ 佳里區 │ 佳里段 │1022-15 │建│2.00 │全部 │
│004 ├───┴────┴────┴────┴─┴────┴────┤
│ │所有權人:陳易裕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44│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4層樓房 │51│57│50│28│18│平│鋼筋│9.│平│全 部│
│ │01│東寧里中山路│里區佳里│鋼筋混凝│.3│.9│.6│.2│8.│方│混凝│90│方│ │
│ │ │292巷10號 │段1008-2│土造 │4 │0 │3 │0 │07│公│土造│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 │
├──┴─┴──────┴────┴────┴─┴─┴─┴─┴─┴─┴──┴─┴─┴───┤
│所有權人:陳惠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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