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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施鈴音
相 對 人 鄭陳施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鄭陳施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准予強制執行,惟本件不動產均坐落高雄市茄萣區。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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