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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陳鵬程
相 對 人 張月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除與第三人吳張月琴共同簽發發票日為85年12月21日,票面金額為2,1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無記名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聲請人於104年2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前述本票後仍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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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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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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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3102-67 │建│335.00 │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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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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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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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5層樓房 │77│77│平│鋼筋│10│平│全部│
│ │20│華西路1段28 │區鹽埕段│鋼筋混凝│.3│.3│方│混凝│.4│方│ │
│ │8 │巷12號5樓 │3102-67 │土構造 │6 │6 │公│土構│8 │公│ │
│ │ │ │地號 │ │ │ │尺│造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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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鹽埕段14198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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