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家聲,46,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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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謝0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0槽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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